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统计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户生活状况的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