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申报、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对农村扶贫开发和有关涉农的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符合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整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