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年度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从扶贫开发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民选民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