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申报、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对农村扶贫开发和有关涉农的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符合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整合。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