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答复代表:(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