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