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通过书面和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同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每位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联系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