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