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