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