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是公益性事业,其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