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建设、城建、行政执法、审计、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