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营造公平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环境,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制度。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