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建设、城建、行政执法、审计、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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