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