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状况等因素,通过招标的方式授予申请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功的,可以直接授予。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