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佛事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