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佛事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