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藏传佛教不同教派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佛教协会、寺院、僧尼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佛事活动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