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的阻断。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