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州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