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下列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以及用地情况;(四)历史建筑、山体、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情况;(五)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城乡规划管理问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