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报告、规划督察、行政监察、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部门联动、完善批后管理等措施,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