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提出督察建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核实后,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规划督察意见书,限期整改。

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督察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