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所派驻地下列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以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建筑、山体、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情况;

(五)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公众反映强烈的城乡规划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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