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选址申请书;(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四)标绘有拟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