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选址申请书;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