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
4.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文件;
5.建设项目有效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6.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成交确认书)以及1∶500至1∶2000勘测定界图;
3.取得地块的现状地形图;
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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