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后,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