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中对重要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会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