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