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本市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并逐年提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