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年度实际投入占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点六和百分之一点二。

市、旗县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和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