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本市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并逐年提高。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