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建立监督抽查制度,抽查制度和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消防监督抽查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