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条已废止提倡在高层住宅、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提倡在居民住宅设置逃生窗,配置灭火器、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防毒面具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