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拆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