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违反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