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七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条已废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