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终止的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