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