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对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房屋登记簿。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