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六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申请登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