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他项权证书;(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