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他项权证书;
(三)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