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被确定的债权数额等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