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他项权证书;(三)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