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已经存在的债权的主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