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