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所有权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