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