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所有权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