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