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